法規名稱: 屏東縣殯葬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月18日

條文關聯

設置、擴充、增建、改建殯儀館或非公墓之骨灰骸存放設施,應選擇不影
響水土保持、不破壞環境保護、不妨礙軍事設施及公共衛生之適當地點為
之。
其地點距離之限制依下列各款規定辦理:
一、學校、醫院、幼兒園不得少於一百公尺。
二、戶口繁盛地區、工廠、礦場、河川應保持適當距離。
三、與貯存或製造爆炸物或其他易燃氣體、油料等之場所不得少於五十公
    尺。
單獨設置、擴充禮廳及靈堂,應距離學校、醫院、幼兒園不得少於一百公
尺。
都市計畫範圍內劃定為墳墓用地者或非都市土地已設置公墓範圍內之墳墓
用地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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