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處理規定如下:
一、申請與命令內容,採記述方式,雙方以公務電話記錄行之(通信以
警察電話為主,自動電話為輔)。
二、各鄉鎮市搶救基點內之分駐派出所,接到鄉鎮市長兼民防團長之命
令,應即報告主管處理。
三、各鄉鎮市搶救基點內之分駐派出所,接到上及或分局值日官命令或
鄰近鄉鎮市之申請支援,應即報告鄉鎮市長兼民防團長處理。
四、各分局值日官,接到警察局民防管制中心命令與有關分局或轄內搶
救基;點之申請支援,應即報告分局長處理。
五、警察局民防管制中心,接到臺灣省警務處民防指揮管制中心命令或
鄰近縣市警察局與臺灣省鐵公路防護團駐屏單位,及各分局申請支
援,應即通報保安民防課及報告局長轉報縣長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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