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屏東縣加水站水源供應許可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6月17日

條文關聯

  水源水質檢驗之採樣地點,應於水源地取水後,未進入淨水處理設備或
  貯水設備前,或尚未以管線、載水車或其他容器、設備輸送、盛裝或裝
  載之前為之。
  申請人為前項採樣,應於七日前通知執行機關會同採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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