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玉里鎮殯葬設施使用管理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10月09日

條文關聯

  使用墓地或火葬場者,應檢附死亡證明書一份,向本所申請核發埋(火
  )葬許可證,並一次繳納使用費後,據以核發埋(火)葬許可證,非經
  本所核發埋(火)葬許可證者不得埋(火)葬,檢附之死亡證明書由本
  所留存。
  墓地及火葬場使用,應以死者家屬或親屬為申請人,如死者無家屬或親
  屬者,得由實際負責殮葬者代為申請。
  營葬時應提交墓地或火葬場使用許可證予公墓管理員或火葬場管理員測
  定墓基正確位置及面積後,始得埋(火)葬。
  完成申請使用手績者,應於二個月內葬埋,逾期者註銷其之申請並退還
  原繳交之半數費用。但因特殊情形向本所申請經核准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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