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大量傷病患救護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9月23日

條文關聯

急救責任醫院每年應訂定或修訂大量傷病患緊急醫療處置計畫,報衛生局
備查,副知消防局。
急救責任醫院應於傷病患到院後,30分鐘內至「緊急醫療管理系統」登
錄病患救治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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