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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灣省各縣市消防局組織規程準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02月01日
條文關聯
第八條
消防局得依轄區特性及業務需要,設消防或救災救護大隊二隊至四隊; 大隊下設分隊。 前項所需員額,由消防局編制員額內派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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