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政府農林廳林務局各林區管理處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89年4月17日

條文關聯

  各林區管理處得報准於轄區內設置工作站,置主任,由技師兼任,另置
  副技師、技術員、課員、助理技術員,均在各處總員額內調配之,分別
  辦理各該管轄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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