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水產試驗所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89年4月17日

條文關聯

  本所設左列各分所:
  一、竹北分所
  二、鹿港分所。
  三、台西分所。
  四、台南分所。
  五、高雄分所。
  六、東港分所。
  七、台東分所。
  八、澎湖分所。
  前項分所各置分所長,其所需員額,由本所編制員額內派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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