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水產試驗所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89年4月17日

所有條文

  臺灣省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改進本省水產業及辦理試驗研究,特設
  臺灣省水產試驗所(以下簡稱本所),隸屬本府農林廳。

  本所置所長,承本府農林廳廳長之命,綜理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
  ,置副所長襄助之。

  本所設各系、室,分別掌理左列事項:
  一、海洋漁業系:漁場之調查開發、漁具漁法之試驗研究、試驗船之運
      用維護及船員管理事項。
  二、漁業生物系:海洋生物生態與資源之調查研究、漁海況之資料蒐集
      、分析及發佈等事項。
  三、水產養殖系:魚類、蝦類、貝類、藻類等之種苗繁殖與養殖及魚類
      生理、生態、魚病之試驗研究等事項。
  四、水產加工系:水產物之保藏、冷凍加工及原料化學之試驗研究事項
      。
  五、水產資訊系:水產資訊管理、水產技術服務與訓練、水產有關資料
      之編篡與教材之製作及圖書管理等事項。
  六、總務室:文書、檔案、事務、出納、財產管理及不屬於其他各系、
      室之事項。
  前項第六款總務室,得分股辦事。

  本所置秘書、研究員、副研究員、主任、助理研究員、股長、助理、課
  員、辦事員、書記。

  本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佐理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並兼辦統
  計事項。

  本所設人事室,置主任、助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本所設政風室,置主任、助理員、依法辦理政風業務。

  本所設左列各分所:
  一、竹北分所
  二、鹿港分所。
  三、台西分所。
  四、台南分所。
  五、高雄分所。
  六、東港分所。
  七、台東分所。
  八、澎湖分所。
  前項分所各置分所長,其所需員額,由本所編制員額內派充之。

  本所為應水族教育需要設澎湖水族館,置館長,其所需員額,由本所編
  制員額內派充之。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本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所訂定,報本府農林廳備查。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