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政府農林廳種苗改良繁殖場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89年4月17日

條文關聯

  本場視業務需要,得報准在各地設分場、農場。分場、農場各置主任,
  其餘所需人員均由本場現有人員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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