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政府農林廳種苗改良繁殖場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89年4月17日

所有條文

  臺灣省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改進本省農作物種苗及辦理試驗研究、
  示範繁殖推廣事宜,特設本府農林廳種苗改良繁殖場(以下簡稱本場)
  ,隸屬於本府農林廳。

  本場置場長,承本府農林廳廳長之命,綜理場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
  及機關,置副場長襄助之。

  本場設各課、室,分別掌理左列事項:
  一、生產課:種苗之繁殖,農場經營之管理,契約生產之督導,農業機
      械之保管使用,推廣及技術服務,病蟲害防治等事項。
  二、業務課:產品之供銷、運輸、購料及市場調查報導等事項。
  三、種子調製課:種子調製、加工、生化處理、包裝、倉貯、機械試驗
      研究與維護管理等事項。
  四、技術課:種苗之改良試驗,作物之保育及採種技術之研究。
  五、品質管制室:種子(種苗)生產產品之品質管制事項。
  六、總務室:文書、檔案、採購、營繕、財務保管、土地管理、租稅催
      收、出納、配給等事項。

  本場置秘書、課長、主任、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理研究員、股長、助
  理、課員、辦事員、書記。

  本場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佐理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事項,並兼
  辦統計事項。

  本場設人事室,置主任、助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本場設政風室,置主任辦理政風事項。

  本場視業務需要,得報准在各地設分場、農場。分場、農場各置主任,
  其餘所需人員均由本場現有人員調用。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本場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場訂定,報本府農林廳備查。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