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諮議會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04月14日

條文關聯

  性騷擾事件之申訴,受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6個月
  內,向行為人所屬機構之申評會為之。
  前項申訴,應以書面為之,必要時並得以口頭、電話、傳真、電子郵件
  等方式提出,但應於5日內由申訴人或委託代理人撰寫書面向申評會補
  正。
  申訴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訴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居所、
      聯絡電話(由代理人提出申訴時,應檢附委任狀,並載明其姓名、
      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居所、聯絡電話)。
  二、申訴事實發生日期、時間、地點及內容、相關事證或人證。
  三、請求事項。
  四、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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