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救火栓維護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12月12日

條文關聯

  道路工程施工時,道路管理機關施工單位應事先協調自來水事業配合遷
  移救火栓或提高有關救火栓制水閥,其費用由道路管理機關與自來水事
  業各半負擔。未事先通知以致救火栓被埋或損壞而影響消防作業時,應
  追查道路管理機關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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