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滿二十五歲,具有左列資格之一者,得遴用為礦場安全管理員:
一、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採礦技術科系畢業,曾從事有關坑內採礦或礦
場安全工作一年以上者。
二、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工程技術科系畢業,曾從事有關坑內採礦或礦
場安全工作二年以上者。
三、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非工程技術科系畢業,曾從事有關坑內採礦或
礦場安全工作三年以上者。
四、高級工業職業學校採礦或工程技術科畢業,曾從事有關坑內採礦或
礦場安全工作三年以上者。
五、初級工業職業學校採礦或工程技術科畢業,曾從事有關坑內採礦或
礦場安全工作四年以上者。
六、高級中等學校畢業,曾從事有關坑內採礦或礦場安全工作四年以上
,初級中等學校畢業,曾從事有關坑內採礦或礦場安全工作五年以
上者。
七、國民小學畢業或同等學歷,曾從事有關坑內採礦或礦場安全工作七
年以上者。
九、高等考試非採礦科及格,曾從事有關坑內採礦或礦場安全工作二年
以上者。
十、普通考試採礦科及格,曾從事有關坑內採礦或礦場安全工作二年以
上者。
十一、普通考試非採礦科及格,曾從事有關坑內採礦或礦場工作四年以
上者。
十二、本細則施行前已取得礦場保安管理員之資格者。前項第一款至第
十一款之人員,應經礦務局礦場安全技術訓練結業、第二款至第七款、
第九款及第十一款之人員,並經過礦物局礦場安全技術訓練考試及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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