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險人於海工作業期間因意外事故落海失蹤滿二個月仍未尋獲者,經 船長、船員之證明或當地漁會等有關機關查證屬實,保險人應先行墊付 死亡保險金。 被保險人生還時,要保人、受益人應於發現後一個月內共同將該項墊付 之死亡保險金全數返還保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