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海上作業漁民保險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9月01日

條文關聯

  被保險人於海工作業期間因意外事故落海失蹤滿二個月仍未尋獲者,經
  船長、船員之證明或當地漁會等有關機關查證屬實,保險人應先行墊付
  死亡保險金。
  被保險人生還時,要保人、受益人應於發現後一個月內共同將該項墊付
  之死亡保險金全數返還保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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