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社會救助調查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12月12日

條文關聯

  鄉(鎮、市、區)公所應於辦理社會救助調查工作開始前十五日,將調
  查及申請期間在村里辦公處所門前公告,並由村里鄰長通知轄區內合於
  第二條規定者,提出申請,不能自行申請者,村里鄰長及村里幹事應主
  動協助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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