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鎮、市、區)公所應於辦理社會救助調查工作開始前十五日,將調 查及申請期間在村里辦公處所門前公告,並由村里鄰長通知轄區內合於 第二條規定者,提出申請,不能自行申請者,村里鄰長及村里幹事應主 動協助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