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處理妨害交通車輛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1月01日

條文關聯

  車輛保管費規定如左:
  一、機器腳踏車每輛每日五十元。
  二、小型汽車每輛每日一百元。
  三、大型汽車每輛每日三百元。
  四、曳引車每輛每日五百元。
  五、全拖車、半拖車、拖架每輛(個)每日六百元。
  六、動力機械每輛每日六百元。
  前項保管費之收繳,不滿一日者以一日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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