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公有耕地放租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7年01月21日

條文關聯

  依第四條所定零星土地放租與自為耕作之農民使用者,其放租順序如左
  :
  一、現耕農戶。
  二、雇農。
  三、佃農。
  四、半自耕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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