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農村社區更新土地重劃實施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1年7月1日

條文關聯

  重劃計畫書公告期滿後,縣(市)政府得視實際業務需要,報請本府地
  政處核定,於一定期間內公告禁止或限制辦理土地移轉、分割、設定負
  擔、建築改良物之新建、增建、改建及採取土石或變更地形等事項,其
  禁止或限制期間,合計不得超過一年六個月。
  下列事項非屬前項規定公告禁止或限制事項:
  一、土地繼承登記。
  二、建物及其基地登記。
  三、因抵繳遺產稅土地所有權移轉國有登記。
  四、因強制執行、土地徵收或法院判決確定,申請登記者。
  五、共有土地因實施耕者有其田部分徵收放領,辦理持分移轉登記者。
  六、實施重劃工作所必要之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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