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門縣政府縣務會議議事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月15日

條文關聯

  本會議依議程所定之順序進行,必要時主席得變更之。
  開會時有緊急事項者,得經主席許可,提出臨時動議。
  本會議議程經排定後,有臨時重大或急迫性之事項,經核准後,不及編
  入當次議程者,經縣長核定後,得臨時編入議程,議案資料於開會時分
  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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