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福建省金門縣連江縣議會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082年11月17日

條文關聯

  縣議員不得兼任公務員或公立中等以下學校專任教師。
  前項人員應於就職前辭去原職,不辭去原職者,於其就職時視同辭職,
  並由自治監督機關通知其服務機關解除其職務或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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