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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用航空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6月28日
條文關聯
第八十條
外籍民用航空運輸業,依條約或協定,或基於平等互惠原則,其航空器定 期飛航於中華民國境內之一地與境外一地之間,按有償或無償方式載運客 貨、郵件,應先向民航局申請核發航線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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