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民用航空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6月28日

條文關聯

外籍民用航空運輸業,依條約或協定,或基於平等互惠原則,其航空器定
期飛航於中華民國境內之一地與境外一地之間,按有償或無償方式載運客
貨、郵件,應先向民航局申請核發航線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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