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漁會人事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8月8日

條文關聯

人事評議小組評議結果經總幹事核定後辦理,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未設人事評議小組之漁會,前條所定評議事項,逕由人事主辦人員擬議送
經總幹事核定後辦理,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不服評議結果之受評者,應於通知送達十五日內,以書面檢具理由向漁會
申請復議,並以一次為限。漁會對於復議案件之答復,應自受理復議之日
起十五日內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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