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漁會財務處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日

條文關聯

金融事業本部及其分部之現金收入傳票,應先經出納收款蓋章,轉帳收入
傳票應先由金融事業專任會計人員及金融事業主管或渠等授權人員辦理轉
帳並蓋轉帳戳記後憑以記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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