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人未經本人同意,均不得採訪或報導參與審判之國民,亦不得拍攝其 影像或錄製其聲音。 為報導案件之目的而採訪國民法官或備位國民法官,應於宣判後為之;法 院於案件審理期間知有此情事者,應適時予以必要之保護措施。 採訪或報導參與審判之國民,應注意維護其隱私與個人資料安全,不得為 本法第四十一條所定限制或禁止之行為,亦不得要求其洩漏評議秘密及其 他職務上知悉之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