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有財產,因水、火、風、震、盜難或其他意外事故,致毀損或損失時 ,管理機關應即派員查明毀損或損失情形,攝取現場照片及估計損失, 依照審計法令有關規定,檢具證件報請本府核轉審計機關審核後,依規 定辦理登記。 前項財產,如因他人侵權行為而致毀損或損失者,管理機關應依法請求 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