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2月16日

條文關聯

  市有財產,因水、火、風、震、盜難或其他意外事故,致毀損或損失時
  ,管理機關應即派員查明毀損或損失情形,攝取現場照片及估計損失,
  依照審計法令有關規定,檢具證件報請本府核轉審計機關審核後,依規
  定辦理登記。
  前項財產,如因他人侵權行為而致毀損或損失者,管理機關應依法請求
  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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