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禮儀師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5月23日

條文關聯

前條所定專業教育訓練包括下列四類課程:
一、殯葬政策及法規。
二、禮儀師職業倫理。
三、殯葬相關公共衛生及傳染病防治。
四、殯葬服務趨勢及發展。
禮儀師應完成前項各款課程時數至少五小時。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為確保禮儀師專業教育訓練切合禮儀師實務需求及增進專業,除瞭解
    最新政策動態及法令規定外,在職業倫理與相關專業知識方面,應進
    修性別平權及個人資料保護、職場調適、消費者保護法令等實務法令
    ,並精進工作實務相關之殯葬相關公共衛生、傳染病防治或殯葬新知
    等相關課程。
三、另為期禮儀師接受專業教育訓練課程均衡,爰於第二項規定申請換發
    禮儀師證書者,應接受第一項各款課程至少五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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