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辦法分配之獎勵金,每案每人不得超過下列規定之限額;超過部分,
應退回中央主管機關依規定繳庫:
一、分配主辦查緝機關之案件,無檢舉人者,不得超過新臺幣五萬元;有
檢舉人者,不得超過新臺幣二萬五千元。
二、分配協助查緝機關之案件,無檢舉人者,不得超過新臺幣七萬元;有
檢舉人者,不得超過新臺幣三萬五千元。
前項分配獎勵金之對象,不包括檢察官。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依據法務部函轉司法改革國是會議檢察官不應領取辦案獎金之決議,
並考量檢察官立於監督與中立角色,不宜領取查緝私劣菸酒案件獎勵
金,爰增訂第二項,明定分配獎勵金之對象,不包括檢察官規定,以
資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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