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導遊人員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6日

條文關聯

交通部觀光署辦理導遊人員評量測驗,得就下列事項以電傳文件、傳真、
簡訊、電子郵件及其他電子文件方式通知參測人員,並視為自行送達:
一、評量測驗報名及申請成績複查案件,依規定應繳交費件而未繳交或所
    繳費件未齊全,請參測人員限期繳交或補正之通知。
二、評量測驗報名及申請成績複查案件,不予受理之通知。
三、成績複查處理結果。
四、成績通知書。
五、職前訓練通知書。
六、報名及各項申請案件否准。
七、其他回復各類申請案件。
參測人員應確保所提供之電子郵件信箱、行動電話等通訊資料正確無誤且
可正常使用,並適時查閱交通部觀光署之通知。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考量評量測驗各類通知作業例如補件、評量測驗成績等,耗費大量人
    力、物力及時間,為提高行政效能及便民,並因應無紙化之試務作業
    趨勢,明定電子送達方式、得適用電子送達之情形及電子送達效果,
    以符實際需要。
三、第二項明訂參測人員應確保所提供之電子通訊資料正確無誤且可正常
    使用,並適時查閱通知,以維護其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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