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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退除役官兵死亡無人繼承遺產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88年05月11日
條文關聯
第八條之一
遺產管理人為清償債權、交付遺贈物或移交遺產給大陸地區繼承人,有 變賣遺產之必要者,應聲請法院許可後辦理。 依前項規定處分之遺產,其遺產總額以實際售價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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