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漁會理事監事候選人實際從事漁業資格認定及審查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7月4日

條文關聯

漁會理事、監事任職期間,應維持其候選資格不得中斷,資格變更時,應
符合第二條、第三條所定資格條件。
漁會理事、監事任職期間,喪失其候選資格者,主管機關應依本法第四十
九條之一第五項規定予以解除職務,並自其喪失候選資格之日起生效。
經依前項規定解除職務之漁會理事、監事,其於解除職務前依職權所為之
行為效力不受影響。
漁會理事、監事任職期間,經法院判決選舉無效或當選無效,或發現其於
登記當時即未符合候選資格,經依法撤銷、廢止其候選資格而當選無效,
其於任職期間依職權所為之行為效力不受影響。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第一項明定漁會理事、監事任職期間,應維持其候選資格不得中斷,
    資格變更時,應符第二條、第三條所定資格條件,以明其資格之維繫
    。
三、第二項明定漁會理事、監事任職期間,喪失其候選資格者,由主管機
    關予以解除職務,並明定其自喪失候選人資格之日起生效。
四、第三項明定依第二項規定解除職務之漁會理事、監事,因其解除職務
    ,回溯自其喪失理事、監事候選人資格之日,爰明定其解除職務前依
    職權所為之行為,效力不受影響,以茲明確。
五、第四項明定漁會理事、監事任職期間,經法院判決無效或當選無效,
    或渠等於任職期間始發現其於登記當時即未符合候選資格,經依法撤
    銷、廢止其候選資格,而當選無效,其於當選後至當選無效判決或撤
    銷、廢止候選資格前,依職權所為之行為效力不受影響,以茲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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