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農會漁會擔任農業保險保險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2日

條文關聯

農會、漁會辦理農業保險業務相關事項之查核或檢查,主管機關得委託其
他機關(構)、法人或團體辦理。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為農會、漁會辦理農業保險業務符合相關規範,以維護被保險農民權
    益,主管機關除依農業保險法第十八條規定,應適時檢查或查核其財
    務、業務狀況,或委託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辦
    理外,為期檢查及查核業務之彈性,爰增訂本條委託規定,明定主管
    機關得委託適當之機關(構)、法人或團體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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