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民法物權編(§757-§966)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6月13日

條文關聯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請求前條第二項之報酬:
  一、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或供公眾往來之交通設備內,由其管理人或受
      僱人拾得遺失物。
  二、拾得人未於七日內通知、報告或交存拾得物,或經查詢仍隱匿其拾
      得遺失物之事實。
  三、有受領權之人為特殊境遇家庭、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依法接受
      急難救助、災害救助,或有其他急迫情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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