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申請暫停部分契約容量後,如其供電方式不合本規章第四十六條規定
時,除下述情形者外,應變更為適用之供電方式。
一、高壓供電用戶申請暫停部分契約容量後,用電契約容量不及規定之最
低容量者,如因用電場所有高壓器具、需以本規章第四十六條規定以
外之低壓供電方式供電,或暫停部分契約容量後其契約容量在50瓩以
上者,得應用戶要求由其自備變壓器以高壓方式供電,但電費應按低
壓需量計費。
二、特高壓供電用戶申請暫停部分契約容量後,用電契約容量不及規定之
最低容量者,如裝表計量無困難,得應用戶要求由用戶自備變電所,
維持以特高壓供電計費,但用電契約容量如已低於高壓供電之最低容
量時,依前款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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