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台灣電力公司營業規章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9月17日

條文關聯

用戶申請暫停部分契約容量後,如其供電方式不合本規章第四十六條規定
時,除下述情形者外,應變更為適用之供電方式。
一、高壓供電用戶申請暫停部分契約容量後,用電契約容量不及規定之最
    低容量者,如因用電場所有高壓器具、需以本規章第四十六條規定以
    外之低壓供電方式供電,或暫停部分契約容量後其契約容量在50瓩以
    上者,得應用戶要求由其自備變壓器以高壓方式供電,但電費應按低
    壓需量計費。
二、特高壓供電用戶申請暫停部分契約容量後,用電契約容量不及規定之
    最低容量者,如裝表計量無困難,得應用戶要求由用戶自備變電所,
    維持以特高壓供電計費,但用電契約容量如已低於高壓供電之最低容
    量時,依前款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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