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6月30日

條文關聯

車輛總重限制標誌「限 1」,用以告示道路、橋涵所能承載之重量限制,
超限之車輛不准通行。設於限重路段將近之處,並須考慮超限車輛能在該
處繞道行駛或迴車。
本標誌圖案為假定數字,其限制之總重由主管機關定之。

(圖表內容請參閱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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