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漁會人事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8月8日

條文關聯

漁會得編列特別費,其每月額度為總幹事每月薪資之百分之七十。但漁會
上年度決算發生虧損者,其每月額度減半。
當月特別費如有賸餘,得轉入同年度以後月份繼續支用;年度終了未經使
用部分,應停止支用,並列作決算賸餘處理。
特別費之報支,應取得收據、統一發票或相關書據。其因特殊情形不能取
得者,應書明原因,經總幹事簽章後報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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