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礦場安全法臺灣省地下金屬、非金屬礦場施行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1年12月08日

條文關聯

  礦坑鄰近舊礦坑或水源者,應備有舊礦坑實測圖及水源情況之資料,並
  應保留適當之防水礦壁或岩壁。但設有足夠排出舊坑積水及防水之安全
  設備者,報經礦務局核准後,得免留防水礦壁或岩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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