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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礦場安全法臺灣省地下金屬、非金屬礦場施行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1年12月08日
條文關聯
第八十一條
礦坑鄰近舊礦坑或水源者,應備有舊礦坑實測圖及水源情況之資料,並 應保留適當之防水礦壁或岩壁。但設有足夠排出舊坑積水及防水之安全 設備者,報經礦務局核准後,得免留防水礦壁或岩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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