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0月7日

條文關聯

非防火構造建築物供左列用途使用時,其無法區劃分隔部分,以具有半小
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樓板及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自成一個區劃,其天
花板及面向室內之牆壁,以使用耐燃一級材料裝修者,不受前二條規定限
制。
一、體育館、建築物使用類組為C類之生產線部分及其他供類似用途使用
    之建築物。
二、樓梯間、昇降機間及其他類似用途使用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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