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漁會人事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8月8日

條文關聯

漁會依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分配理事、監事及工作人員之
酬勞金,應按薪點比例分配之,理事、監事比照總幹事依第二十七條第四
項第一款計給之薪點計算,其分配總額不得超過酬勞金總額百分之三十。
前項工作人員指漁會編制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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