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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證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2月8日
條文關聯
第八十二條
公證或認證事件,應由公證人核定其應收費用數額;收取費用後應掣給收 據及收費明細表。 請求人申報之標的價額,公證人認為與實際情形不符者,應依職權調查核 定之。 公證費用收據副聯應附於公、認證卷內保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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