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證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2月8日

條文關聯

公證或認證事件,應由公證人核定其應收費用數額;收取費用後應掣給收
據及收費明細表。
請求人申報之標的價額,公證人認為與實際情形不符者,應依職權調查核
定之。
公證費用收據副聯應附於公、認證卷內保存之。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