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市庫集中支付作業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8年05月31日

條文關聯

  緊急支出款項完成法定預算程序後,由主計處通知有關機關及支付處,
  並由支用機關簽具轉帳憑單,送支付處辦理轉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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