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市區道路工程設計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10月25日

條文關聯

  道路與鐵路交叉設計。
  市區道路與鐵路平面交叉標準,相交角度不得小於四五度,距叉道一五
  公尺以內,應保持水平,在此距離之外五0公尺以內,縱坡度不得大於
  百分之四,距叉道三0公尺以內,忌設彎道,應具安全設備,並應依交
  通部公布之「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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