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平均地權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2月8日

條文關聯

以經營土地買賣,違背土地法律,從事土地壟斷、投機者,處三年以下有
期徒刑,並得併科七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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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條次 (0)

以經營土地買賣,違背土地法律,從事土地壟斷、投機者,處三年以下有
期徒刑,並得併科七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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