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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律師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5月28日
條文關聯
第八十三條
委員迴避之聲請,由律師懲戒委員會或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決定之。被聲 請迴避之委員,不得參與決定。 被聲請迴避之委員,認該聲請有理由者,不待決定,應即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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