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電業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5月28日

條文關聯

未辦理登記而經營電器承裝業或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者,由直轄市或縣(
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
有前項之情形,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通知限期改善,情節重大者
並得勒令停止營業;屆期未改善或不停止營業者,得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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