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民用航空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6月28日

條文關聯

民用航空運輸業或普通航空業因自有航空器維修需要、政府機關因公務或
法人、團體受託辦理公務需要,租賃或借用外籍航空器,其期間在六個月
以下並經交通部核准者,得不受第八十一條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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