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漁會財務處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日

條文關聯

傳票、帳表製記完畢,應即換人覆核,並由覆核員簽章證明。覆核員應就
規定事項詳加審核,如仍有錯誤未予更正,應與原經辦人員負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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