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票據法
時間: 中華民國76年6月29日

條文關聯

  參加付款後,執票人應將匯票及收款清單交付參加付款人,有拒絕證書
  者,應一併交付之。
  違反前項之規定者,對於參加付款人,應負損害賠償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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