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撤回其訴者,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其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
者,得於撤回後三個月內聲請退還該審級所繳裁判費三分之二。
前項規定,於當事人撤回上訴或抗告者準用之。
原告於上訴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其未行言詞辯論者,於終局裁判生效前,
撤回其訴,上訴人得於撤回後三個月內聲請退還該審級所繳裁判費三分之
二。
〔立法理由〕 一、為鼓勵當事人撤回無益或不必要之訴訟,以減輕訟累,並減省法院勞
費,倘原告於上訴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起訴,或上訴審未行言詞辯
論,原告於終局裁判生效前撤回起訴時,上訴人不論係原告或被告,
均得於原告撤回後三個月內聲請退還該審級所繳裁判費三分之二,爰
增訂第三項。至上訴人得聲請退還者,除當次上訴裁判費外,尚包括
發回更審之前次同審級裁判費;如兩造均上訴時,不問撤回起訴者是
否為該審級之上訴人,均得聲請退費,附此敘明。
二、第一項、第二項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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