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平均地權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2月8日

條文關聯

有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千元以下罰
金:
一、移動或毀損重劃測量標樁,致妨害市地重劃工程之設計、施工或土地
    之分配者。
二、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方法妨害市地重劃之實施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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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千元以下罰
金:
一、移動或毀損重劃測量標樁,致妨害市地重劃工程之設計、施工或土地
    之分配者。
二、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方法妨害市地重劃之實施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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